承兑汇票背书格式中其他可任意记载的有:
1、背书日期。《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在现实操作中,背书一般不记载日期。
2、禁止票据转让。背书人书写禁止转让的,一般票据仍可背书转让,只是背书人对于禁止后再由背书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人不负责任.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由于承兑银行是票据到期时的付款人,因而必须先确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是否在贴现银行所确定的授信名录中。如果不在贴现银行的授信名录中,无论贴现申请人实力有多强,银行一般也不应给予贴现。
申请电子承兑汇票贴现就是以未到期的票据向商业银行和准许有票据贴现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融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办电子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就是向需用资金的企业提供资金,而到期托收票据赚取其利息。企业和银行各自运用电子承兑汇票获得了资金融入和融出的机会,直接推进着社会资金的周转加速。
承兑汇票的特点
同其它经济支付方式相比,承兑汇票有其独有的特点,具体来说有以下三个方面:
1、流通灵活性高,同支票等相比,承兑汇票具有更高的流通性,其可以进行背书转让,也可以申请贴现,这都是其优势,不会让企业的资金面临挤压困难。
2、节约资金成本是其中较大的优势,如果同银行合作关系良好的企业,开通承兑汇票的手续和方法较为简单,不需要过多的保证金。而在承兑汇票流转的过程中,能够更多得节约企业资金,获得良好的效益。
3、承兑性强,同单纯的经济结算方式相比,承兑汇票是把企业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承兑性非常强。但是需要企业在银行方面有较好的信用,这才能够保证汇票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