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行为不构成犯罪,应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diyi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在生态保护红线区、yongjiu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未经批准将固体废物转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处置的,以及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并可处以罚款。此外,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diyi百二十条dier项规定,上述dier类“非法处置”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拘留相关责任人。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diyi百一十二条规定,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处置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证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将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处置而不进行anquan处置,将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物品未经消除污染处理而挪作他用的。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后,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并可处以罚款。此外,针对上述dier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diyi百二十条第三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证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非法处置”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拘留相关责任人。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diyi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后拒不改正的“非法处置”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处置费用的,处以处置费用1-3倍的罚款。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diyi百一十四条diyi款规定,无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此外,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diyi百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diyi百一十四条dier款规定,未按许可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经营活动的“非法处置”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产、停产整顿,并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发证机关还可以吊销许可证。
如果“非法处置”构成犯罪,要负什么刑事责任?
刑法第338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iyi条“在饮用水水源yiji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区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的废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处置含有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的,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十倍以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洞穴、倾倒等方式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逃避监管,被判有罪满二年的。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的“非法处置”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一直处于前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根据《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dier项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非法处置”行为,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dier项规定,在医院、学校、居民区及其附近等人口密集区域,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废物,非法处置放射性废物的,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产生含有传染病病原体、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废物,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将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提供或者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非法处置”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污染物的,,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